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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發展“旅游+”和“+旅游”?這個的爭論在2015年左右開始出現,當時原國家旅游局大力推進全域旅游,并提出將旅游與其他產業融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2019年)都強調了旅游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發展,在文中也明確出現了“旅游+”與“+旅游”的政策字眼。原國家旅游局與原農業部、原工業部、原文化部、原國家工商總局、原國家海洋局、原國家林業局……陸續出臺了諸多的發展農業旅游、工業旅游、文化旅游、購物旅游、海洋旅游、林業旅游……諸多方面的鼓勵政策。但“旅游+”與“+旅游”的爭議從未停歇,至今仍是熱點。
本文將探討什么是“旅游+”和“+旅游”,二者發展及對二者的選擇。
1.什么是“旅游+”和“+旅游”
“旅游+”其實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層面是從產業層面來看,就是當某地或某企業的旅游發展達到一定水平后,利用已有的旅游者進行產業延伸,這些延伸產業可包括房地產、農業、文創、醫療、教育、互聯網……,從而獲取除傳統旅游業務(旅行社、酒店、景區)以外的延伸產業的收入增益。
第二個層面是從政府層面來看,為了達到產業方面“旅游+”的目的,就必須打通旅游產業與其他產業的壁壘,旅游主管部門就需要主動與這些延伸產業的部門進行合作,從而保證旅游與其他產業的有效融合或結合。
“+旅游”也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層面是從產業層面來看,就是當其他產業在自身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企業自身的資源(客戶、土地、資金、人力、技術等等)能夠朝旅游產業有效延伸,這種延伸能夠很好的使得已有業務多元化,或者能夠取得較好的宣傳作用促進原產業的銷售,有時候甚至能夠實現企業轉型,企業在此基礎上能夠保證本身業務盈利,且能夠獲得旅游及旅游相關產業的效益加成。
第二個層面是在政府層面,當其他產業的主管部門意識到本產業可以與旅游相結合,并能夠協助本產業更好的發展的情況下,其他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有意識與旅游主管部門進行合作,推動、配合、協助本產業向旅游的延伸發展;或者是旅游主管部門配合其他部門共同處理其他產業與旅游結合的事宜,以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
“旅游+”和“+旅游”在產業層面,就是產業效應外延的事情,如果這個效應是旅游產業帶來的,其他產業受惠,那么就是“旅游+”,如果這個效應是其他產業帶給旅游的,旅游產業受惠,那么就是“+旅游”。核心是誰?外延的效應給誰?就決定了“誰+誰”。
“旅游+”和“+旅游”在政府層面的差異,就來自于部門主導權,核心就是那個部門主導這件事情。
“旅游+”是由旅游主管部門主導的,在某些旅游產業是主導產業的地區,旅游主管部門甚至與發改委一起組成相應部門,旅游主管部門的實際權力較大,因此它可以主導推動與其他部門的合作。
“+旅游”往往旅游主管部門的權力不大,為了配合全域旅游等相關的工作,旅游主管部門會與其他主管部門一起組成類似旅游發展委員會的機構,由更高一級的領導主持工作,主導“+旅游”相關業務的展開,協調各部門與旅游部門的關系,從而更好的發展旅游。
2. “旅游+”和“+旅游”的形成過程
“旅游+”是為了將旅游的溢出效益最大化。比如一個景區做的非常成功,每年的游客量超百萬,由于游客有需求,而景區內部不能全部滿足,就必然向周邊溢出,在周邊就會出現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方面的產業布局,從而讓土地增值,為“旅游+商業地產”打下基礎;甚至因為旅游者流量較大,部分旅游者希望每年在此長時間逗留,就有“旅游+度假地產”出現;這些旅游者除了游玩這個景區,還有游玩其他類型的需求,就為“旅游+農業”、“旅游+工業”、“旅游+海洋”、“旅游+林業”……諸多的延伸產業帶來機會。
對于一個旅游地來說也是如此,如果這個旅游地的旅游者人數足夠多,因為旅游者的需求廣泛,就可以帶動其他方面的需求,為其他產業帶來機會。例如麗江、張家界、黃山,因為旅游業發展得好,每年有上千萬游客到此,他們的核心目的是奔麗江古城、張家界景區、黃山景區而來,但除此以外的其他需求會在旅游過程中逐步發現,旅游者覺得當地環境好,就會有置業長期度假的需求,這就為當地的房地產業帶來機遇;旅游者覺得要購買一些特色商品,就為當地的文創、農業等產業帶來機遇;部分旅游者覺得當地的環境及商業氛圍好,就可能為外地產業向當地轉移帶來機遇。這些就是典型的“旅游+”的形成過程。
“+旅游”則是一個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例如,某園圃企業,基礎業務是為城市綠化提供相應的綠化植被,在長期的主旨培育過程中,該企業很好的掌握了櫻花種植技術,并遠遠領先于國內同行,同時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定的設計能力,在此基礎上以櫻花為主題,打造了櫻花主題樂園,從而獲得了可觀的旅游收益。這就是典型的“林業+旅游”的產業延伸案例。同樣的某茶園,本身規模較大,運營管理頗佳,景觀美麗,客戶云集,在此基礎上,將部分茶園添加旅游設施,“茶園旅游”由此形成。這些都是典型的“+旅游”成功的案例。
對于目的地來說也是如此,有時候目的地并非是旅游產業為主導的,“+旅游”不僅能增收,還能夠為這些目的地提供更多可能。例如,某地以向日葵種植為主導產業,向日葵產業做到了全國前列,甚至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地位。因為向日葵花期較長,且結果后的形態也比較優美,因此在原有基礎上建設旅游設施,供對花卉旅游感興趣的游客觀賞,從而在已有農業收入基礎上增加了旅游收入,并且游客又很好的宣傳了該地的瓜子,達到了產業雙贏。諸多的大都市旅游業不是主導產業,但是會積極的引導其他產業與旅游結合,這樣一方面能夠讓其他產業增收,也能夠為城市宣傳增加可能性,并能夠很好的提升城市形象。
3.“旅游+”與“+旅游”的選擇
由上可知,“旅游+”與“+旅游”其實是非常明確的,之所以還有爭議,主要還是旅游主管部門在主導權上面的利益抉擇。因為倡導“旅游+”則旅游主管部門會有較大的把控權,而“+旅游”旅游主管部門更多是配合角色,在實際的業務中,很可能旅游主管部門面面都相關,卻面面都沒有話語權。所以“旅游+”與“+旅游”在政府層面的考量會更多。
而從發展的角度,一個地區或企業要選擇“旅游+”還是“+旅游”,其實是很簡單的。就地區而言,如果旅游是主導產業,能夠影響到其他方方面面的產業,且旅游主管部門比較強勢,那么就實施“旅游+”。如果旅游不是主導產業,對其他的產業影響不大,旅游主管部門比較弱勢,那就實施“+旅游”,最大化旅游帶來的效益。對于企業而言,“旅游+”與“+旅游”判斷很簡單,那就是是否旅游產業是企業的根本,是,那就“旅游+”;不是,那就“+旅游”。
是發展“旅游+”和“+旅游”?這個的爭論在2015年左右開始出現,當時原國家旅游局大力推進全域旅游,并提出將旅游與其他產業融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2019年)都強調了旅游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發展,在文中也明確出現了“旅游+”與“+旅游”的政策字眼。原國家旅游局與原農業部、原工業部、原文化部、原國家工商總局、原國家海洋局、原國家林業局……陸續出臺了諸多的發展農業旅游、工業旅游、文化旅游、購物旅游、海洋旅游、林業旅游……諸多方面的鼓勵政策。但“旅游+”與“+旅游”的爭議從未停歇,至今仍是熱點。
本文將探討什么是“旅游+”和“+旅游”,二者發展及對二者的選擇。
1.什么是“旅游+”和“+旅游”
“旅游+”其實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層面是從產業層面來看,就是當某地或某企業的旅游發展達到一定水平后,利用已有的旅游者進行產業延伸,這些延伸產業可包括房地產、農業、文創、醫療、教育、互聯網……,從而獲取除傳統旅游業務(旅行社、酒店、景區)以外的延伸產業的收入增益。
第二個層面是從政府層面來看,為了達到產業方面“旅游+”的目的,就必須打通旅游產業與其他產業的壁壘,旅游主管部門就需要主動與這些延伸產業的部門進行合作,從而保證旅游與其他產業的有效融合或結合。
“+旅游”也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層面是從產業層面來看,就是當其他產業在自身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企業自身的資源(客戶、土地、資金、人力、技術等等)能夠朝旅游產業有效延伸,這種延伸能夠很好的使得已有業務多元化,或者能夠取得較好的宣傳作用促進原產業的銷售,有時候甚至能夠實現企業轉型,企業在此基礎上能夠保證本身業務盈利,且能夠獲得旅游及旅游相關產業的效益加成。
第二個層面是在政府層面,當其他產業的主管部門意識到本產業可以與旅游相結合,并能夠協助本產業更好的發展的情況下,其他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有意識與旅游主管部門進行合作,推動、配合、協助本產業向旅游的延伸發展;或者是旅游主管部門配合其他部門共同處理其他產業與旅游結合的事宜,以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
“旅游+”和“+旅游”在產業層面,就是產業效應外延的事情,如果這個效應是旅游產業帶來的,其他產業受惠,那么就是“旅游+”,如果這個效應是其他產業帶給旅游的,旅游產業受惠,那么就是“+旅游”。核心是誰?外延的效應給誰?就決定了“誰+誰”。
“旅游+”和“+旅游”在政府層面的差異,就來自于部門主導權,核心就是那個部門主導這件事情。
“旅游+”是由旅游主管部門主導的,在某些旅游產業是主導產業的地區,旅游主管部門甚至與發改委一起組成相應部門,旅游主管部門的實際權力較大,因此它可以主導推動與其他部門的合作。
“+旅游”往往旅游主管部門的權力不大,為了配合全域旅游等相關的工作,旅游主管部門會與其他主管部門一起組成類似旅游發展委員會的機構,由更高一級的領導主持工作,主導“+旅游”相關業務的展開,協調各部門與旅游部門的關系,從而更好的發展旅游。
2. “旅游+”和“+旅游”的形成過程
“旅游+”是為了將旅游的溢出效益最大化。比如一個景區做的非常成功,每年的游客量超百萬,由于游客有需求,而景區內部不能全部滿足,就必然向周邊溢出,在周邊就會出現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方面的產業布局,從而讓土地增值,為“旅游+商業地產”打下基礎;甚至因為旅游者流量較大,部分旅游者希望每年在此長時間逗留,就有“旅游+度假地產”出現;這些旅游者除了游玩這個景區,還有游玩其他類型的需求,就為“旅游+農業”、“旅游+工業”、“旅游+海洋”、“旅游+林業”……諸多的延伸產業帶來機會。
對于一個旅游地來說也是如此,如果這個旅游地的旅游者人數足夠多,因為旅游者的需求廣泛,就可以帶動其他方面的需求,為其他產業帶來機會。例如麗江、張家界、黃山,因為旅游業發展得好,每年有上千萬游客到此,他們的核心目的是奔麗江古城、張家界景區、黃山景區而來,但除此以外的其他需求會在旅游過程中逐步發現,旅游者覺得當地環境好,就會有置業長期度假的需求,這就為當地的房地產業帶來機遇;旅游者覺得要購買一些特色商品,就為當地的文創、農業等產業帶來機遇;部分旅游者覺得當地的環境及商業氛圍好,就可能為外地產業向當地轉移帶來機遇。這些就是典型的“旅游+”的形成過程。
“+旅游”則是一個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例如,某園圃企業,基礎業務是為城市綠化提供相應的綠化植被,在長期的主旨培育過程中,該企業很好的掌握了櫻花種植技術,并遠遠領先于國內同行,同時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定的設計能力,在此基礎上以櫻花為主題,打造了櫻花主題樂園,從而獲得了可觀的旅游收益。這就是典型的“林業+旅游”的產業延伸案例。同樣的某茶園,本身規模較大,運營管理頗佳,景觀美麗,客戶云集,在此基礎上,將部分茶園添加旅游設施,“茶園旅游”由此形成。這些都是典型的“+旅游”成功的案例。
對于目的地來說也是如此,有時候目的地并非是旅游產業為主導的,“+旅游”不僅能增收,還能夠為這些目的地提供更多可能。例如,某地以向日葵種植為主導產業,向日葵產業做到了全國前列,甚至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地位。因為向日葵花期較長,且結果后的形態也比較優美,因此在原有基礎上建設旅游設施,供對花卉旅游感興趣的游客觀賞,從而在已有農業收入基礎上增加了旅游收入,并且游客又很好的宣傳了該地的瓜子,達到了產業雙贏。諸多的大都市旅游業不是主導產業,但是會積極的引導其他產業與旅游結合,這樣一方面能夠讓其他產業增收,也能夠為城市宣傳增加可能性,并能夠很好的提升城市形象。
3.“旅游+”與“+旅游”的選擇
由上可知,“旅游+”與“+旅游”其實是非常明確的,之所以還有爭議,主要還是旅游主管部門在主導權上面的利益抉擇。因為倡導“旅游+”則旅游主管部門會有較大的把控權,而“+旅游”旅游主管部門更多是配合角色,在實際的業務中,很可能旅游主管部門面面都相關,卻面面都沒有話語權。所以“旅游+”與“+旅游”在政府層面的考量會更多。
而從發展的角度,一個地區或企業要選擇“旅游+”還是“+旅游”,其實是很簡單的。就地區而言,如果旅游是主導產業,能夠影響到其他方方面面的產業,且旅游主管部門比較強勢,那么就實施“旅游+”。如果旅游不是主導產業,對其他的產業影響不大,旅游主管部門比較弱勢,那就實施“+旅游”,最大化旅游帶來的效益。對于企業而言,“旅游+”與“+旅游”判斷很簡單,那就是是否旅游產業是企業的根本,是,那就“旅游+”;不是,那就“+旅游”。